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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统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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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的保险行业生来就是统一条款。

早先中保公司从人行分离,形成五行一司的格局,中保一家独做保险,自己的条款就是行业条款。


后来保险公司虽然成立不少,但在2003年之前,多数保险公司还是引用中保2000版条款,所以条款方面行业差距不大。

03年以后,保险行业进入恶性竞争时代,条款差距加大,费率水平更是千差万别,加上中介管理不力,保险行业的全面管理水平一落千丈。

到了04年道交法出台,以交强险为代表的统一条款的基础已经具备。在此基础上,上海政府等规范三者险市场,形成部分险种的统一条款。之后到06年行业的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操作实务,保险行业经过混乱,最终在此形成统一条款。

为规范保险市场,保监会要求商业保险规范条款和费率,形成三大规范条款序列,逐渐向全行业统一条款靠拢,向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看齐。

可以预计,在3到5年之后,保险行业将首先规范车损、盗抢和三者险条款。

大家拭目以待。


menzy 发表于:2006.06.17 14:55 ::分类: ( 交强险 ) ::阅读:(3214次) :: Permanent link :: 引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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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交强险"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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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8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最近,保监会连续两日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

  据悉,保监会向与会代表通报了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基础费率测算及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等焦点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

  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保监会8项事权,主要包括:核准经营资格;审 批条款费率;核查经营情况;与公安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制保险标志;制定责任限额;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办法;违规处罚。

   此后两个月来,保监会积极会同相关部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行业协会还牵头抽调各中 资公司精算骨干组成了专门的项目组,以市场上主要公司2001-2003年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对费率进行测算,形成了几套定价方案。

  保监会党委要求全行业从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既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又兼顾国情及社会承受能力,求真务实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真正将交强险制度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平台。

  听取多方意见斟酌费率方案

  眼下,离7月1日大限只有30多天的准备期,保监会征求意见会在这个节骨眼召开,预示着交强险制度很快将破壳而出。

  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仍是讨论的焦点。大家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首先限额不能定太高,提供一个基本保障即可,否则相应的费率也会抬高,消费者承受不起!有代表说,特别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对一些贫困地区尤其广大农村地区,应考虑交强险实施的条件,把握好时机。

  与会代表也指出,由于强制保险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即不得拒绝承保(包括对高风险车辆),且在经营上实行不盈不亏原则,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建议国家有别于商业险种,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

  另外,代表们还提出交强险保单条款应力求通俗、简明等意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将认真听取、采纳社会各界意见,积极稳妥地会同相关部委做好各项工作,尽快审定费率方案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后批复公司,以便留出一定的时间,使行业完成系统调试、单证准备等新旧险种衔接工作。

  新闻背景:交强险”——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 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国务院于今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并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商业三者险整体承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如今,机动车三者险成为我国法定险种,并更名为交强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 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 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等项目,大都被列为商业三者险 赔偿责任免除事项。此外,保险公司大多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免赔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单独核算。不亏不盈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不应加入利润因子。而商业三者险是以盈利为目的,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同一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或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与之不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这一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menzy 发表于:2006.06.05 12:16 ::分类: ( 交强险 ) ::阅读:(170次) :: 评论 (0) :: 引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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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卡汽车网某人评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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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0日,备受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草案”)在难产了将近一年后,终于艰难出台。然而,令广大车主震惊的是,继《道交法》以后,民意再次被强奸!车主的权益再次遭到蹂躏!!生效法律再次遭到践踏!!!公平、正义已经荡然无存!!!!


一、草案中关于保险赔偿原则强奸民意,违背《道交法》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众所周知,《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显然按道交法机动车车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所谓的严格责任,但草案却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有过错时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车主即使花费巨额的强制保险费用购买了强制险,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而按道交法应承担的巨额赔偿责任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这样更多的车主只能倾家荡产了!

二、草案中关于保险公司赔付方式强奸民意,违背《道交法》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上述条款初看与道交法的规定似乎并不矛盾,其实这里面玄机重重!

道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玄机就在,道交法规定,只要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草案却将该明显有利于广大车主的规定进行了两处严重篡改:1. 道交法明文规定的“支付抢救费用”被草案篡改为“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 道交法明文规定的保险公司无条件地、不限数额地垫付抢救费用被草案篡改为只有上述(一)(二)(三)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这就意味着,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广大车主只能自己先垫付本应由保险公司垫付的巨额费用,如果车主承担责任的话可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车主没有责任那所有痛苦都要车主自己扛了!

令人难于置信的是,如此强奸民意、践踏车主权益、蹂躏生效法律的条例竟然出自我们伟大的国务院,伟大的法制办公室!这就是我们亲民的政府,这就是执政为民!显然,保险公司的奸商们操控了这个与广大车主性命攸关的条例!!!

有幸的是,这仅仅是一个草案,我们要充分发挥网络的力量,坚决反对这样的规定,千万不要重蹈道交法的覆辙!请广大车主积极行动起来,向法制办提出强烈意见,并公诸于广大媒体!

让公平、民主、法制从网络开始吧,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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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地说,这个网友说的也有道理,问题是中国现状允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允许,要么把成立社会保险公司,独立运营强制保险,要么出现有保险无公司经营情形,要么大家分摊的强制保险费用更高,搞到一年一万多,否则没有公司愿意承办强制保险业务。

设想一下:如果一辆车把人撞了,根据我们国家医院的惯例,医生们从来都是要把诊疗费用无限制扩大的(看看目前的社保就是这样,无数人靠这个发财,弄的社保严重亏损)!如果一辆车的保费才2000,那么需要多少车才能弥补理赔费用的差额?如果不幸撞出一个植物人,嘿嘿,一年三四十万呢!


menzy 发表于:2006.06.01 17:41 ::分类: ( 交强险 ) ::阅读:(325次) :: 评论 (1) :: 引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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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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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06年3月28日签署第462号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解读


  首要保障赔偿受害人


  此次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四大特点。
  ●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关于保险公司


  1 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2 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为:肇事———被保险人、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告知具体赔偿程序———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3 涉七种行为可能吊销执照


  条例规定,只要涉及下列七种行为,轻则处5万元———30万元罚款;重则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未执行规定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关于行人


  1 保险金不够救助基金垫底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2 获赔根据四级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共分“四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 保险纠纷可提起仲裁诉讼


  条例将由本年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如果对赔偿事项引发争议,共有两种解决渠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驾驶员


  1 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 “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2 不贴保险标志交管可扣车


  《条例》规定,今后,驾驶员须将保险标志贴在车上,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将提至2000元。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3 未如实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条例》规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险公司需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天。如五日内,投保人如实告知了重要事项,保险合同将继续生效。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条例》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 醉驾及无照驾驶面临追偿


  《条例》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临近报废车可上短期保险


  条例制定了短期保险险种,三种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menzy 发表于:2006.06.01 17:32 ::分类: ( 交强险 ) ::阅读:(224次) :: 评论 (0) :: 引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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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取消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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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搞定了农机部,把农用车控制权拿到手:

《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823号),2006年5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 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GB7258—2004《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 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 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从2006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 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 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 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以下简称 WMI),并编制和备案VIN编制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
申请WMI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三轮汽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3000辆,低速货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500辆(以2005年或2006年协会统计数据为准);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已正常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且合格证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经我委公示后才能获准取得WMI。2006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生产资格自动撤销。从 2007年1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 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名称更改和申请、启用VIN等工作,及时切换产品,并在产品的有效过渡期内及时销售库存产品。
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进行VIN及VIN标识、编制规则的培训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帮助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产品更名和启用VIN等工作。


menzy 发表于:2006.06.01 17:00 ::分类: ( 交强险 ) ::阅读:(181次) :: 评论 (0) :: 引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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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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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两年,总算有配套道交法的强制保险出台了。但是这次出台又将引发新的争议。

中国金融网上有一篇文章,叫做《机动车强制险陷入两难境地》,主要指出了强制保险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包括:保费和保障之间的平衡问题、理赔成本增加问题、无过错赔偿是否合适、国家各部委之间利益平衡问题以及如何与商业三者险衔接问题。

但是,这些问题只是谈了一些现象,而且谈得也不够深入,所以这里我想扩展一下,从产生背景、现实状况和实施预期三个角度分析一下。

首先看背景。不用说大家都知道强制保险是配合04年道交法而产生的,但是最终出台却是保险行业与政法部门斗争失败的结果。大家都知道,对于道交法76条,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专家们一直都是比较现实而严谨的,但实在04版道交法的制定上,他们又变得似乎很理想化、很单纯了。新的道交法一方面是呼应建立所谓充分的社会保障体系产生的,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交管部门自身的压力(减少事故逃逸数量、减轻交警事故责任分摊工作)。但是,由于当前的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商业险,实际上没有配套的强制保险出台,于是政法部门就认定当前的商业保险就是强制保险,从而引发了争议。事实上,大家都知道,不同地区对这一情况的理解从来都没有一致过,以江苏为代表的一些地区认为道交法提到的强制保险就是商业三者险,这些地区都出现了车险全行业亏损。强制保险出台,可能损害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安部、农业部、财政部、国税局等等可都是受益方。公司与政府的博弈总是公司失败的,如果不落实强制保险,法院大可援引道交法直接判定,保险公司没处说哩。所以保险公司由一开始的消极抵制,变成了现在的积极参与,推进强制保险出台。

其次看当前情况。目前面临的问题,《机动车强制险陷入两难境地》中已经提到,前面说这个文章提的不够深刻,主要原因是这样:
1. 保费和保障之间的平衡,实际上就是国家各部委之间利益平衡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政府利益永远大于所有公民,各部委都在借强制保险说事。农业部说,为了响应三农政策,保险公司不能把拖拉机、农用车(现在叫低速汽车和三轮汽车)的费率提高,保费要低;公安部说,要提高保障力度(所谓十万二方案),争取所有的司机出了事故都会乖乖在原地等着不逃逸;卫生部说,医疗赔偿额度要足够病人抢救...嘿嘿,但是保险公司总要算算账吧,这样的保障力度,保费怎么可能低?保险公司毕竟是商业公司,不是劳保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定亏本的生意谁干?所以大家可以想象,农用机动车辆的成本,肯定是要分摊到企业和个人身上了。
2. 关于理赔成本问题,这里谈的又有些简单了。理赔成本不会像文中所宣传的那样成倍翻番,因为只要有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不管是自己去现场查勘还是委托公估公司,总要有人去的。所以,理赔成本会增加,但是只要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避免重复查勘,成本是可以降下来的。
3. 无过错赔偿是否合适问题,文中的内容也描述不足。首先,不管是否合适,法律这么定了,即使当初制定法律的人多么brainless,司法部门不会自己打自己嘴巴。所以现在不是是否合适问题,而是如何去实施的问题。保险公司已经把无过错赔偿额度减半,已经算比较成功的交锋了。其次,这个问题实际上应当讨论的是赔偿范围问题,伟大的政法委继承中国一向的传统,努力创造“中国特色”的强制保险,把物损也纳入赔偿范围。熟悉保险的人都知道,物损比人伤的确定要复杂得多,实际上也超过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范畴,变成了“人财具保”。这样的改进,对保险公司本身的冲击要大大强过只管人伤,因为它波及的范围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扩大到了到几乎所有车险产品。

再看实施以后的配合问题。

预期一下七月实施后的效果:
1. 碰瓷的人肯定大大增加:我这个结论有一个不成熟的前提:中国人都是我们一向宣称的那样是“诚实勇敢”的。说诚实我不敢恭维,说勇敢确一定的。肯定有不少人会拿自己去撞车,和医院配合骗取抢救金和医疗费。以前还要交警来判断责任,现在连责任都不用判断了,直接拉到医院付钱就OK。
2. 强制保险头几年肯定亏损,然后大家就来调整费率,最后转嫁成本给消费者,这样要么最终否定道交法76条,把强制保险变成人伤强制保险;要么再次降低保障范围。
3. 初期会出现混乱,大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都没有准备好应付机动车没有投保强制保险和投保强制保险并存的情况,如何理清判例是个大问题。

今天就谈这么多,想到啥陆续补充,欢迎砖头。


menzy 发表于:2006.06.01 16:54 ::分类: ( 交强险 ) ::阅读:(3306次) :: 评论 (1) :: 引用 (0)